2021-09-26 15:57:18首页
文化遗址
陕西临潼姜寨第一期文化遗存属仰韶文化时期。姜寨遗址的村落布局清楚,保存完整,是典型的氏族村落遗址。通过姜寨发掘报告的详尽介绍,以及作者的深入分析,重现了一幅古老而真实的氏族生活图景,也使我们得以了解母系氏族社会的组织结构⑨。
姜寨原始村落的整体布局,可分为居住区、烧制陶器的窑场和墓地三部分。居住区位于村落中央,周围有壕沟环绕。村东壕沟外即是墓地。窑场范围不大,位于临河的岸边。生活区、生产区和墓地连接在一起,是姜寨村落的显著特点。
居住区周围的壕沟分为三段,规模较小,围沟内侧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一座小房子作为哨所,以加强防御能力。村落东部有供村民出入的两个寨门,但因门内房屋密集,加之出门即是3片墓地,所以不大可能是重要的通道。从村落的总体布局推断,经常出入的正门应设在西南边。那里有30米宽的通道,也没有什么建筑遗迹,出去就是临河岸边。人们取水,驱赶牲畜饮水或到河里捕捞鱼虾都很方便。制陶坯的作坊和烧制陶器的窑场也在附近。人们制坯、烧窑、用水都十分便利。居住区内房屋布局的最大特点就是围成圆圈:北边的房屋门朝南开,东边的房屋门朝西开,西边和南边的房屋门则分别朝东和朝北开。总之,四周房屋的门都朝向中央。一个空旷的广场,面积有5000平方米左右。就其地势而言,广场周围略高,中央逐渐低平,有人们踩踏过的土路面。广场西边有两片是牲畜夜宿场。
在姜寨第一期的村落遗址中发现完整和比较完整的房子120座,灶坑261个(包括零星的灶坑)。圆圈状布局的房屋建筑群由大、中、小型三种房子组成5个单元。每个单元均由小型房子围绕着大、中型房子组成。整个村落内房屋布局井然,可见氏族纽带的联系相当牢固。
小型房屋,数量最多,有圆形和方形两种,多为半地穴式,少数为平地起建的。室内面积一般为15平方米左右,大的有20多平方米,小的仅8—9平方米。门内正中有一个灶坑,兼作炊事和取暖之用。
第14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面积为14.9平方米。门向朝西略偏北。有斜坡门道,宽0.6米,仅容一人出入。进门正中有带灶圈的灶坑一个,浅圆形穴。房内南边的前半部基本上摆满了各种日常用物,计有陶盆2件、陶钵3件、陶罐5件、陶甑1件;石斧1件、石铲2件、石磨棒2件、石球2个;骨鱼叉2件、骨镞、骨笄各1件,还有装饰品。在一件弦纹罐中还藏着朽烂的粮食。房子的北边已被破坏,仅在灶坑旁发现一件陶器。由此不难判断,室内剩下的较大空地就只有北边宽1.5米左右的一块地方,最多只能容三四个人睡卧之用。
第46号房子,半地穴式,正方形,面积近10平方米。门向南,有斜坡门道,并有门槛和门棚设施。门道很窄,宽仅0.5米,能容一人出入。门内有浅穴灶坑一个。室内东部及西南角的居住面上放置着大量的生活用具,计有尖底瓶4件,陶钵4件,陶罐5件,陶盆、陶瓮各1件。另在门槛东侧放置有平光石头一块,室内东侧有土墩两个。除去这些生活用具所占的面积,室内剩下的面积便只有西侧及靠后的约3—4平方米的一块地方,充其量也只能居住三四个人。
其它凡属因火烧毁而幸存室内摆设的小型房子大多如此。从这些房子内的用物放置情况看,它们都是住人的居室。通常是一边放什物,一边睡人。在小型房子内居住的应是以女方为主所组成的对偶家庭及女方幼小的子女。对偶家庭的基础是男女双方或长或短时间的结合。它是一个生活单位,但不是一个生产单位。这样它就不能完全独立,必定要同一个较大的家庭组织——家族(即本文所称的母系亲族)联系在一起,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中型房屋,面积一般在20—40平方米左右。房屋方形,半地穴式,和小型房屋一样有灶坑,屋内放有许多什物,不但可以住宿,也可以在里面做饭。中型房屋和小型房屋的不同之处有二点:一是睡觉的地方比较宽敞,能住下远比对偶家庭人数为多的人;二是床位往往分为左右两半,不像小型房子多在一边。
第36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门向东,面积40平方米左右。门道呈斜坡状,无门槛,门道入口处有石头3块。门内有3个坑组成的连通灶,灶之间火道相通,规模较大。连通灶两侧各有高出居住面10厘米的土台(土床),面积皆在5平方米左右。根据室内的土床大小,估计可睡七八个人或十来个人。
第29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门向西,面积24平方米左右。屋内有浅穴灶坑一个。室内西南部及门槛附近放置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多件,计有石斧、石核、尖状器、石球各1件,砥石2件,陶罐5件,陶钵5件,陶瓮和陶器座各1件,还有石墩1块。这样,房内留下左右两片不大的空地,大约各可睡四五个人,全室能住七八个人。
中型房子在村落的东、南、西、北部都有分布,如第17号房子和第29号房子建在北部,第36号房子建在西部,第111号房子建在南部等。而他们的周围都有一些小房子。看样子像是由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组成一个单元,居住着由若干个对偶家庭所组成的一个母系家族。大型房屋,整个村落内基本上同时存在的一共有5座,除北部两座外,东、南、西部各有一座。大型房屋远较中小型房屋为大(如第1号房子有124平方米)。大型房屋的平面均呈方形,有门道、灶坑和灶台,灶坑都是大型连通灶。室内面积远较中小型房屋为大,灶坑两旁都有低平的土床,面积因房屋的大小而异,约10至18平方米不等,这样一所房屋内可住二三十人。由于房屋较大,床位后面有很大一片空地,除了一些必要的摆设外,还可以容纳较多的人集会议事,举行节日庆祝活动和宗教仪式等。居住在大型房子里的可能是氏族首领所在的家族成员或是氏族内的老年人和未成年者。
姜寨原始村落内分别由大、中、小型房屋组成的5 个单元,很可能是5个母系氏族。东组位于居住区的东边,门向都朝西。北组在居住区北边,门向都朝南,个别略偏东。西北组位于居住区的西北,门朝东南,有个别的门朝正南。西组房屋位于居住区的西边,门朝东,有个别的门朝东北。南组房屋居南,门朝北,有个别的门朝西北。每两组之间,有的隔着比较大的空间,西组和南组之间就是如此。有的显然靠的比较近,但是门向不同,所以组间的界限还是比较清楚的,每组房屋的数目若以保存较好的东组和北组各有22座为标准,其它各组大体都在20 座左右。可见布局很有规律。
每组之中,大型房屋一座,中型房屋至少两座,余者为小型房屋。按大房子住20人左右,中型房子住10人左右,小型房子住三四人推算,每组房屋所住总人数应为90—110人。因为实行女方居住的婚姻制度,所以有将近20人(与小房子数目相等)是外氏族的男子,同样本氏族男子到另氏族居住。这样,5个氏族的人口总数可能有500人左右,也就是整个姜寨第一期文化村落的人口数字。
依据5座大型房屋的兴建过程分析,它们分属两个胞族,即:东组、北组、西北组为一个胞族,南组、西组为一个胞族。这从东组和南组大房子均遭损坏,又经重建,使用时间较长,可以得到印证。东组第1号大房子之下还压有第141号大房子。第141号房子是第1号房子的前身,说明两座大房子长期为一个氏族使用。这种情况也可作为东组氏族的一种标志。南组第103号大房子的正前方5米处,在地层较深的位置还有142号大房子,门向朝北,规模宏大,第142号房子应是第103号房子的前身,而且都为南组氏族所使用。由此可以得知,第141和第142号房子是整个村落中最早的两座大房子,为东组和南组最初的两个氏族所使用。这两个氏族互相通婚,成为一个通婚组。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东组氏族派生出北组和西北组两个女儿氏族,南组氏族派生出西组一个女儿氏族。这样,由东组氏族和南组氏族各自加上派生氏族,形成了以东组氏族为代表的胞族和以南组氏族为代表的胞族。比胞族更高的社会组织应是部落。一个部落往往由两个胞族组成。姜寨一期文化村落中的两胞族,随着社会的发展很自然的会组成一个部落。
陕西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遗址也是一处典型的氏族村落⑩总面积约5 万平方米,包括居住区、制陶窑场和公共墓地三部分。居住区的周围有一条深、宽各五六米的壕沟,它很可能也是防御设施,沟北边是氏族公共墓地,东边是窑场。在居住区和沟外的空地上,分布着多种形式的窖穴,当是氏族的公共仓库。居住区内已发现四五十座房屋,布局颇有条理。在居住区的中央,有一座规模很大的长方形房屋,面积近160 平方米,坐北朝南。屋内有4 根柱子,后边两柱南北轴线及东西轴线均设隔墙,将后部辟为3 间。大房子被分隔成若干居室,便于利用。前半间面积最大,有大型火塘,很可能是氏族集会、共餐的场所,也是氏族首领等老年妇女以及未成年者的住处。后半部分的3 间,则是老年男子的居室。大房子周围环绕的小房子,空间狭窄,但是有火塘,可供取暖、照明、烧水之用。火塘侧旁西部或西北部地面多偏高,且有光滑的硬面,估计是供人睡眠的地方。半坡氏族村落的形态与姜寨氏族村落极其相似,使我们对母系氏族社会的认识更为深刻。
陕西华县元君庙遗址⑾,尚保存一片基本完整的仰韶文化时期的墓地,为探索母系氏族社会制度提供了系统的资料。元君庙墓地共发现墓葬57 座,其中45 座墓葬可分为6 排。墓区的整体布局有一定规律。死者均无葬具。葬坑皆为竖穴墓。随葬物品仅是最简单的劳动工具和生活用品。各墓多随葬陶质炊器、盛器及水器,用骨、蚌料制作的装饰品,劳动工具的数量及品种都不多。有的墓即使随葬陶器较多,也往往仍伴有劳动工具,说明墓主人并未脱离生产活动。可见死者生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大致是平等的。尸体或遗骨均按仰身直肢放置,头向西,随葬品皆摆放于墓穴东部。埋葬方式的一致,反映死者生前的共同信仰和传统习俗。
元君庙墓地的年代和所属文化范畴大体一致,墓区分为甲、乙两部分,合葬墓多见,上述事实清楚反映当时存在部落、氏族和亲族的社会结构。
元君庙甲、乙墓区同时期的死者被葬在各自的墓区。葬在甲、乙墓区的死者生前分别属于由不同血缘纽带维系的氏族。通常,凡是存在氏族的地方必定会有部落。元君庙的两个氏族应属互婚关系,进而联合成部落,自在情理之中。两个氏族的墓地毗邻,二者亦当属近亲范畴,很可能是自同一母亲氏族内分离出的两个女儿氏族。
元君庙墓地中,有28座合葬墓。在18座长辈带着晚辈的合葬墓中,3座墓是成年妇女与小孩的合葬墓,15 座是异性成年与小孩的合葬墓。大多数合葬墓内的成年人中,既有女性,也有男性。由此可以推断,元君庙氏族存在着小于氏族的亲族单位。以合葬墓为代表的小于氏族的亲族,由不同辈份的成员组成,有的甚至还可以确指至少包含三代人。
亲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较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他们不仅葬于氏族的墓区,还合葬于同一墓穴。
已经确定的18座长辈连带晚辈的不同辈份成员的合葬墓,占元君庙部落墓地查明性别、年龄的25座合葬墓的72%,也相当于全部28座合葬墓的64.3%。由此可见,不同辈份成员合葬墓是元君庙部落的通行葬制。可知亲族已成为氏族内普遍存在的基层组织单位。元君庙墓地的同性成年人和小孩合葬墓,以及包括异性成年不同辈分的合葬墓,清楚反映亲族的世系是按女方计算的。
墓420,是母亲和她的两个女孩的合葬墓。两女孩分别随葬骨笄、骨珠和蚌饰。母亲死在两女儿之后,入葬之时,特地将女儿骨殖迁出,使母女3人合穴。这座合葬墓明确显示,子女随从母亲。生前如此,死后也是如此。
墓457,合葬3人。一个30—35岁成年女性为一次葬,一个15—17岁年轻女子及另一个30—35岁成年女性皆为二次葬。一次葬的成年女性随葬4件钵和弦纹罐、绳纹罐、小口尖底瓶各1件。二次葬的成年女性随葬3件钵和1件碗,还有骨笄、骨珠、骨针、蚌刀各1件。年轻女子的随葬品最少,只有1件钵。这是两个女性长辈和她们的同性晚辈合葬墓。两个女性长辈的身份均高于年轻女子。据对元君庙194个体的人骨鉴定,20—40岁之间死亡的人最多,计106人,占统计总数的54.6%强。只有25人能活到40—50岁,仅占总数的12.8%。当时没有一个人能活到60岁。老年人见多识广,深知本族的习俗和传统,又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生产知识,对亲族的贡献很大,非诸多早逝者可比,自然在亲族中占有较高地位。
墓穴结构的差异,随葬品的多寡,也反映妇女和老年男子社会地位高于一般男子。
元君庙墓葬,皆为土坑竖穴墓,结构一般比较简单。但墓457,具有二层台。墓内埋葬两个成年妇女和一个年轻女子。
墓429,是一座用红烧土块铺砌墓底的土坑竖穴墓。内葬两个少女,其中一人前额涂有大片红色颜料,其耳旁头顶处发现骨珠785 颗。
墓458,也是一座带二层台的土坑竖穴墓。二层台上铺砌石块,环绕墓主人,形若石椁。内葬一位50 岁左右男性老人。
这3 座结构特殊的墓葬,墓主人为女性,或男性老人,当不是偶然的现象,它反映妇女和老年男性的社会地位较高。
元君庙墓地埋葬的妇女拥有的随葬品普遍多于男性。女性单人墓及母子合葬墓共10座,随葬3件陶器的墓仅一座,只占总数的1/10;随葬6件或更多陶器的墓有9座,所占比例高达9/10。男性单人墓及合葬墓10座,随葬6件陶器以上的墓只有4座,占总数的4/10;随葬6件以下陶器的墓6座,占总数的6/10。在女性单人墓及母子合葬墓中,有两座墓的随葬品在12件以上,墓420更多,达21件。而男性单人葬及合葬墓中,却没有一座墓随葬陶器超过12件。而且还有两座墓的随葬陶器不足3件。显而易见,这是女性社会地位一般高于男性的反映。
墓458,墓主人是一位年龄50岁左右的男性老人,随葬陶器6件。墓449,两位墓主人也是50岁左右的男性老者,随葬陶器6件。男性单人墓和男性合葬墓随葬陶器一般较少,个别随葬陶器较多的墓葬,墓主人又是老年男性,恰好反映男性老人居尊的地位。
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也说明妇女的地位较高。佩饰骨笄、骨珠是成年女性的装束。但是,墓405内,一个10岁左右的女孩,随葬骨笄、骨珠及蚌刀;墓429内,一个10岁左右的女孩随葬骨珠,并与另一女孩享受铺砌红烧土墓底的成人待遇;墓420的两个女孩也都在10岁左右,亦随葬骨笄、骨珠和蚌饰。半坡遗址,墓152的女孩随葬品非常丰富,计陶器6件,包括3件钵,2件罐和1件小口尖底瓶;石珠69颗,石球3个和1件玉石耳坠。钵内有粟粒遗痕。不仅如此,墓内还设置木板制作的葬具。陕西宝鸡北首岭仰韶文化墓地⑿也有为女孩随葬骨珠的实例。但是元君庙、半坡和北首岭三处,均未见男孩按成人待遇随葬的例证。可见,女孩受到成人待遇并非偶然,它清楚反映,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存在着重女轻男的习俗。永宁纳西族女子不出嫁,因为她们是传宗续代的根种,还能经常招引外氏族男子为自己的氏族劳动。这当是母系氏族社会重女轻男的深刻的社会根源。考古发掘所获的确凿资料使这一观点得到充分印证。
元君庙两个氏族墓地共存于整个部落墓地之中,埋葬习俗也大体相同,这表明两个氏族的信仰、文化、生活方式都是相同的,氏族联盟——部落的结合也是十分牢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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